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梅州市向丽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梅州市向丽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赔偿金1000元给原告吴**;

二、被告梅州市向丽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给原告吴**;

三、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原告吴**预交),由被告梅州市向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20
发布日期 2022-03-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