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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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梅州市向丽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梅州市向丽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赔偿金1000元给原告吴**; 二、被告梅州市向丽食品有限公司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给原告吴**; 三、驳回原告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此款已由原告吴**预交),由被告梅州市向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