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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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佳木斯中鑫汇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佳木斯中鑫汇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2.08元并给付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以4602.0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贰年为申请执行有效期限。 |
裁判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