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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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仁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信用卡透支到期本金11378元、未到期本金50946元、利息354.53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之后利息以未偿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利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以其提供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皖L×××××的吉普牌小型轿车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对上述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