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台州市黄岩一帆演出策划有限公司 浙江亦鸿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一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本金46200元,同时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合作关系。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原告合同尾款46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合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浙江亦鸿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舞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并全程租用原告的演出相关设备,合同价款80000元,于2021年10月1日演出前支付35000元,尾款45000元于2021年10月15日支付,如开具增值税发票,则需另加3个点的一半费用即1200元。 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于2021年10月1日支付给原告租金35000元。2021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余款462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舞台设备租赁合同》、《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其当事人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舞台设备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用。其至今未付清款项违约,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亦鸿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给原告台州市黄岩一帆演出策划有限公司租金462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被告浙江亦鸿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18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