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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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腾飞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会市腾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两笔借款本金共25317804.85元及利息1934960.81元(两份借款的利息均已计至2021年5月21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四会市腾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复利(以2020年5月21日起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18625%计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三、被告四会市腾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0元; 四、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处置被告四会市腾飞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四会市(后附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一、二、三判项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王**、侯**、李**对被告四会市腾飞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513.83元,由被告被告四会市腾飞投资有限公司、王**、侯**、李**负担。原告广东德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及时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