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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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告程*签订的《个人购房/自建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10020199912540820)。 二、被告程*、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贷款本金365118.19元、利息7115.22元及罚息58.8元(2020年7月21日起计至还清贷款本金时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自建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另计)给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高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高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84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9304元,由被告程*、湛**、高州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2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