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合昌机电有限公司
北京超群明明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承揽工程款165132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51996.6元(2173322×30%);3.被告赔偿原告本案律师费75000元,以上三项请求合计2378318.6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保全担保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净化空调工程合同书》(合同编号HC20190513B),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被告生产车间的净化空调工程,具体包括彩钢板装饰工程、洁净中央空调安装工程、照明开关工程、车间给水工程、防撞护栏工程等,工程总价款为1560000元(不含税),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的付款方式为(1)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工程总价的20%作为定金,即312000元;(2)本工程全部做完付合同总额的20%即312000元;(3)2019年8月15日前付合同的10%即156000元;(4)2019年10月15日前付合同总额的30%即468000元;(5)2020年1月15日前付合同总额的15%即234000元;(6)其余款合同总额的5%即78000元作为工程保质金,从工程竣工算起,满一年付清。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情况进行了约定(具体详见合同)。同日,双方又补充签订了一份《设备销售合同书》(合同编号HC20190513C)作为《净化空调工程合同书》的附件,该合同约定:由乙方(原告)负责供应净化空调工程所需的净化设备,设备总价款为500000元(含税价)……;付款方式和进度款比例与HC20190513B号合同约定的一致;合同第八条还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3、甲方未能按期付款时,甲方须按合同总价款的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5、如双方未依约全面履行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30%违约金,同时须对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该合同第十条还约定,“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即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如甲方未及时付款,乙方因追讨货款所产生的律师费、因保全所产生的诉讼担保保险费由被告承担”。合同还对其他有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详见HC20190513C号合同)。合同及附件签订后,被告分两期向原告支付了定金共412000元;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开始进场施工。后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又于2019年6月份陆续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即隔墙改造、馅料车间排烟罩等工程),增加的工程总价款为113322元(不含税)。最后整个改造工程的总价款为2173322元(其中1673322元不含税)。由于被告中途增加工程量,工程最终于2019年8月12日完工。工程完工后,原告即向被告提出验收,后因被告单方原因,截至2019年9月26日,被告方才签署验收单,确认完工时间及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完工之日起分期分批支付剩余款项,但届至最后一期约定付款时间(2020年1月15日)届满,被告仍没有履行后续付款义务,经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催款律师函后,被告才分两次总共向原告支付了110000元,尚欠余款1651322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拒付,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完工后,被告负有依约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被告拖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被告辩称: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包括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1651322元;但认为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以及违约金标准过高,希望能与原告协商调解,理由是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不完善,为此被告增加了工作量,但是工程量应该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而原告耽误了工期。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在本案中尚欠原告工程款1651322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案涉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并主张违约金。关于违约金,被告抗辩违约金的标准过高,并主张原告施工过程不完善导致其增加工作量,但是对此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按照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本着对守约方的保护,对原告主张按照合同总额的30%即651996.6元作为违约金的标准不予调整。另外,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为追索案涉款项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7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以及上述援引法律条文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超群明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合昌机电有限公司支付承揽工程款1651322元;

二、被告北京超群明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合昌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51996.6元;

三、被告北京超群明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合昌机电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7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13.28元(原告广东合昌机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超群明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2-03-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