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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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英德市白沙镇明兴饲料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1)粤1881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 二、限被上诉人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英德市白沙镇明兴饲料店清偿拖欠的饲料款302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3.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6.76元,均由被上诉人邓**负担。上诉人英德市白沙镇明兴饲料店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6.76元,由二审法院予以退回。被上诉人邓**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06.76元,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