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支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7600元以及违约金16380元;

二、驳回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5.62元,由被告宋**负担3229.85元,原告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负担1955.77元。因原告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径向其补偿与案件受理费相同金额的费用,无需本院向其退还,被告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广东宏大韶化民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2-09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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