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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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中山市神湾镇海港村环岛路21号金港湾花园1幢1407房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0.33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3元,被告狄*负担35.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盛世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