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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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福建九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四通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兰州中通道高速公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九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林**工程款466000元,并从2021年3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本金46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206元,由被告福建九洲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