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展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借款本金370625.68元、利息11907.05元、罚息26.78元、复利101.71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及从2021年12月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苏展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展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81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501元,由被告许**、江苏展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0
发布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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