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鼎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翰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鼎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678.93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3-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