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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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用卡透支卡本金54334.75元人民币; 二、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19年3月11日的欠款利息32708.96元人民币; 三、被告***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交通银行太平洋人民币/双币信用卡、more卡收费表》约定的方式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欠款利息、费用; 上述一至三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