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普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普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电缆款3308977.71元;2、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99269.33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9日,被告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中鼎地产集团2019-2021年电线电缆采购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其工程需要分批采购原告电线电缆,也可根据每批次所用电线电缆由被告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属下公司与原告订立单批次买卖合同,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就与原告订立了电线电缆买卖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及时供货,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未按双方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向被告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函催要,被告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复函中确认了欠款金额,为3308977.71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承诺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计算错误,质保金未到期,应扣除质保金30763.85元,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欠款是3278213.85元,。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异议,但认为过高,应当减低或免除。

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同意对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签订了《中鼎中心*智慧森林城1-10#楼电力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中鼎中心合同(2019J)采006号】、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了《电线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项目总合同(2019J)采010号】、于2019年10月14日签订了《中鼎中心*智慧森林城电线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中鼎中心合同(2019J)采010号】,合同均约定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采购电线电缆,原告所提供的电线电缆质保期为一年,五方竣工验收合格后货款付至95%,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留总货款的5%作为质保金,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应按逾期付款部分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逾期货款的3%。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供货。经原与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结算,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尚欠的总货款为3308977.71元。被告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书面承诺对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3308977.71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后,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否认签订了《中鼎中心*智慧森林城1-10#楼电力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中鼎中心合同(2019J)采006号】、《电线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项目总合同(2019J)采010号】、《中鼎中心*智慧森林城电线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中鼎中心合同(2019J)采010号】,并申请了鉴定。经本院通知,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鉴定费用,本院对根据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委托的鉴定作出撤案处理。

本院认为,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承认与原告存在电线电缆购销合同关系,虽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对与原告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的事实不予认可并申请了鉴定,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鉴定费用。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放弃鉴定,其未有证据证明电线电缆购销合同非其所签,本院对案涉的电线电缆购销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电线电缆购销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在结算后未支付尚欠的货款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限额为99269.33元的违约金低于贷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与被告结算后至今已满一年,被告主张的质保期限已过,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应全额支付尚欠的货款3308977.71元给原告。被告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对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08977.71元给原告广西普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9269.33元给原告广西普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40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066元,由广西云厦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鼎世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17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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