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
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国都保安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保安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国能电池公司向保安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欠款共计人民币146000元;2.判令国能电池公司向保安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16000元,以上两项共计272000元;3.诉讼费用由国能电池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5日,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后称总公司)与国能电池公司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总公司为国能电池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国能电池公司向总公司支付保安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872000元。但国能电池公司仍有人民币146000元服务费欠款尚未支付。后总公司将该笔债权概括转让给保安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保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国能电池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但至今为止,国能电池仅向保安公司支付了部分保安服务费,且在保安公司催款时,均以各种理由被拒绝。据此,保安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经审查,国能电池公司的注册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村委。国能电池公司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书》中第五条约定,服务期限1年,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试用期三个月,自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4月28日。服务地点(合同履行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国能电池公司的注册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村委,而非北京市房山区,故北京市房山区不是国能电池公司的住所地,该公司的住所地应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村委。另,国能电池公司与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

据此,可以认定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属于北京市房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本院认定,本案应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2-03-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