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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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永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184254.09元(此款支付至原告李**在湖南省永兴县农村商业银行七甲分行开立的账号为6230××××9995的银行账户内);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计233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1915.75元,由原告李**负担41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