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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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刘**赔偿款128384.09元;

二、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刘**保险金180000元;

三、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刘**赔偿款991.8元;

四、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刘**保险金91264.26元;

五、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计4415元,由被告陈**负担2649元,由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1766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刘**向本院预交,故由被告陈**、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1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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