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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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宇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3.4元,财产保全费2168.93元,合计5292.33元(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普里茨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