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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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5712.18元; 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的鉴定费6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负担5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45元。 上述款项汇入本院账户:开户名称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注明案号)、开户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101002060、开户行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2-04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