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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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鑫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天启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中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鑫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工程款49万元; 二、被告山东鑫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经济损失(以38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94元,由原告韩*负担1330元,被告山东鑫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864元。案件申请费3814元,由被告山东鑫宏建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