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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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昊蓝洁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肥城市汶阳镇姜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昊蓝洁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昊蓝洁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昊蓝洁净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