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强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海华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强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海华丰公司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40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33584元,合计433584元;2.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时对利息部分变更诉讼请求为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份,中海华丰公司总承包了府谷双润热电联产项目,强涛公司参与了被告2*50MW高温高压抽汽式发电机组除尘、脱硫、脱硝环保项目的竞标,2019年8月16日,强涛公司向中海华丰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400000元,后强涛公司未中标,且中海华丰公司项目未启动。后强涛公司多次要求中海华丰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020年12月25日,中海华丰公司给强涛公司出具了退投标保证金保证书,承诺于2021年1月10前退回。到期后,强涛公司多次向中海华丰公司追要,中海华丰公司拒不退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中海华丰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中海华丰公司对外发布设备招标文件,项目分别为府谷双润热电联产2*50MW高温高压抽汽式发电机组除尘、脱硫+湿电、脱硝环保项目,领取标书及技术规范时间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招标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上午9:30分。根据设备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邀请函第六条约定:“投标保证金:为保证本项目顺利进行,投标人应向招标人交付投标保证金,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60日后无息退还。”根据约定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被告转账支付保证金400000元,后原告未中标,并多次向被告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被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被告出具退投标保证金保证书一份,内容为:“兹由中海华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将山东强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16日投标保证金40万元,于2021年1月10日退回。经办人:吴桂海中海华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20年12月25日”。现被告仍未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及设备招标文件三份、中国建设银行电子转账凭证一份、退投标保证金保证书一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海华丰公司对外发出设备招标文件,原告按照招标流程向被告交纳投保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原告在未中标的情况下,被告应退还保证金,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退投标保证金保证书约定于2021年1月10日全部退还保证金400000元,逾期后被告并未退还,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因被告逾期退还保证金,造成原告损失,应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货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用至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予以支持。

被告中海华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海华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强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保保证金4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21年1月11日起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4元,减半收取计3902元,由被告中海华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2-16
发布日期 202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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