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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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恒润诺石化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营鹏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恒润诺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元及利息260293.90元(自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以本金437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12月24日,以43799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1日,以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共计产生利息363631.21元,扣除已支付利息103337.33元,尚剩余利息260293.90元未偿还); 二、被告东营鹏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庞**、李**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4元,减半收取计2602元,由被告李**、庞**、李**、山东恒润诺石化有限公司、东营鹏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2-0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