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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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赢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北方天普纤维素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 北方天普纤维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行纪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路赢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方天普纤维素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北方天普纤维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53,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