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5229××××9283)欠款本金63907.99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共计35064元(暂计至2020年7月8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6222××××4375)欠款本金53494.44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共计28281元(暂计至2020年6月2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5201××××4055)欠款本金45004.59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共计22733元(暂计至2020年6月2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四、被告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5201××××0837)欠款本金44411.51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共计24948元(暂计至2020年7月12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五、被告欧**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4581××××6718)欠款本金53166.69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共计27044元(暂计至2020年6月26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六、被告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4581××××3182)欠款本金58895.61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共计32314元(暂计至2020年7月3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七、被告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5229××××6385)欠款本金122563.14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共计52294元(暂计至2020年6月2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被告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4581××××3055)欠款本金6811.16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共计2752元(暂计至2020年6月2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八、被告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6222××××4075)欠款本金786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共计478元(暂计至2020年7月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被告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信用卡(卡号:5201××××4230)欠款本金35367.56元,及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共计20966元(暂计至2020年7月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九、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1067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752元,其中原告对被告杨赞坚的诉讼请求所对应的案件受理费为1090元,对被告岑启新的诉讼请求所对应的案件受理费为992元,该两被告所对应的案件受理费已在另行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中作出处理,故在本判决中不再处理),被告陈**负担1423元,被告钟**负担1195元,被告李*负担965元,被告吴**负担988元,被告欧**负担1201元,被告黄**负担1355元,被告冷**负担2723元,被告岑启新负担992元,被告易**负担8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3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