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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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齐河县陈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县陈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河县陈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1元,齐河县陈杰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不用再行预交。 |
裁判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