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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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富农农资有限公司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 永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登富农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借款利息1245413.81元(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2021年6月22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逾期罚息利率8.97%计算); 二、被告永登富农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0元; 三、如被告永登富农农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则: 原告有权以被告永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供抵押的位于永登县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7)永登县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003402号〕; 原告有权以被告永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供抵押的位于永登县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7)永登县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3号〕; 原告有权以被告永登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提供抵押的位于永登县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甘(2017)永登县不动产登记证明第0××4号〕; 三、被告钱**、王**、张**、张**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027.0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