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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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屏分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常**、景**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屏分社借款本金150000元及截止2021年9月21日前利息28590.32元,本息合计178590.32元(2021年9月21日以后利息以年利率8.97%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 二、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36元,由常**、景**、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