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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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东县大岭镇恒庆鞋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惠东县大岭镇恒庆鞋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支付货款48936元【利息以48936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元(原告黄**已预交),公告费560元,合计1584元,由被告惠东县大岭镇恒庆鞋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