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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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被告继续履行2016年10月19日所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其中部分内容调整为: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款50万元,被告在款项到账后48日内完成采购和安装,安装完毕后20日内完成调试)。

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原告常州市瑞悦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

裁判日期 2020-03-31
发布日期 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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