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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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金彭车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金彭车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返还给原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金彭车行29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3-1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