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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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敖**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自涉案土地上、房屋内迁出,并由原告(反诉被告)锡林浩特市蔬菜办公室予以接收; 二、第三人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自涉案土地上、房屋内迁出,并由原告(反诉被告)锡林浩特市蔬菜办公室予以接收; 三、原告(反诉被告)锡林浩特市蔬菜办公室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敖**涉案房屋等地上物补偿款等合计4145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锡林浩特市蔬菜办公室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敖**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敖**负担; -7- 反诉案件受理费59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锡林浩特市蔬菜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