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敖**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自涉案土地上、房屋内迁出,并由原告(反诉被告)锡林浩特市蔬菜办公室予以接收;

二、第三人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自涉案土地上、房屋内迁出,并由原告(反诉被告)锡林浩特市蔬菜办公室予以接收;

三、原告(反诉被告)锡林浩特市蔬菜办公室给付被告(反诉原告)敖**涉案房屋等地上物补偿款等合计4145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锡林浩特市蔬菜办公室其它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敖**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敖**负担;

-7-

反诉案件受理费59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锡林浩特市蔬菜办公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5
发布日期 2022-03-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