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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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市林宁置业有限公司 海阳市林宁制衣有限公司 海阳市联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阳市林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海阳市联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37.582万元,利息402.287万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自2021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937.58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息; 二、被告海阳市林宁制衣有限公司、海阳市林宁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海阳市联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14万元,利息为39.488万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自2021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95.1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息; 三、驳回原告海阳市联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共计101607元(十一个案件合计,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阳市联谊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277元,由被告海阳市林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84930元,由海阳市林宁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市林宁制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400元;保全费55000元(十一案件合计),由被告海阳市林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由海阳市林宁置业有限公司、海阳市林宁制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进行网上上诉立案,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进行网上上诉立案,不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