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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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怀仁县江鑫石料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怀仁县江鑫石料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挖掘机台班费31333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9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