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怀仁县江鑫石料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怀仁县江鑫石料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挖掘机台班费31333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9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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