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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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临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赖**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0611.09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利息、违约金等计算至2021年6月27日计9288.38元,自2021年6月28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赖**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支付令申请费433元。 以上两项赖**于本案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扣除已支付的支付令申请费433元,计221元,由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2-02-09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