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
涡阳县义门镇岳干勇家具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皖宝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号为第1766171号的商标、注册号为第10194609号的文字商标“金典皖宝”商标、注册号为第10194636号的文字商标“经典皖宝”商标;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岳干勇家具店辩称,原告凭139××××****手机号起诉张子玲,实际上139××××****手机号是我的,原告在2018年拍摄的视频说我侵权,张子玲申请在其他地方干家具店,营业执照是在2020年申请,结果没有申请下来,原告起诉张子玲没有依据。我没有卖涉案皖宝的床垫,虽然案涉床垫在我的店里,但是不是我卖的,是其他人放在我店里让我维修的。

被告张子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

第一、关于权利归属。皖宝公司为第1766171号“皖宝”图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0类,有效期限至2022年5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涉案商品因有皖宝公司的商标注册证等权属证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商标权由皖宝公司享有。故,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第二、关于侵权认定。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侵权,并提供视频加以证明。但从视频中仅能反映出被告岳干勇家具店的门头,店铺内放有含“金晥宝”字样的床垫一张,并被其他床垫压置。通过店铺内外拍摄的环境,该地段正在装修施工,该店铺内无人营业,并无实际经营摆放家具床垫的场所,故该视频既不能证明被告岳干勇家具店正常营业,也不能证明被告具有销售案涉床垫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被告岳干勇家具店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并构成侵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案涉店铺门头上的电话系张子玲使用为由,认为张子玲构成侵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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