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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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医疗费5212.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6873.23元、护理费4531.80元、残疾赔偿金325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施救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5411.48元。 二、原告***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的损失:施救费3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9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负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