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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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国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上海常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烟台市绿林五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常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温州国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ZL20163020××××.3“包塑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烟台市绿林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温州国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ZL20163020××××.3“包塑柄”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三、被告上海常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温州国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四、被告马**对本判决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温州国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温州国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负担450元,由被告上海常桂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被告马**共同负担1350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