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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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合理经济损失199800元;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合理经济损失84693.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元,原告张**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479元,由被告王**负担479元,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庄河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张**案件受理费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