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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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常州江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签订的“促销礼品省级合作协议”; 二、被告常州江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60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负担7800元,常州江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800元(该款***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应承担的部分由常州江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