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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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78682.3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776.8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7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787元,原告***负担36元,被告***负担21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担651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