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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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 云南润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云南润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借款本金506392.02元,并支付截止2020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28407.54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2015东信固借字第018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前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合计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上限); 二、梁**、石**、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梁**、石**、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云南润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云南润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石**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0元(前款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已预交),由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负担52元,云南润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梁**、石**、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