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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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透支款34098.87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10月1日产生的利息11184.08元,违约金3728.02元,后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陈**对被告陈**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2.5元,由被告陈**、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