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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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县纯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明胜花卉种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一审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纯良农业主张明胜公司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由纯良农业举证证明明胜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且该违约行为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二、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即:玫瑰花种苗85%的成活率与案涉玫瑰花种苗的品种、品质,种植环境评估以及后期的种植、管护都有一定的关系,一审未查明案涉玫瑰花种苗未达85%的成活率系何原因造成,武断认定系明胜公司造成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3423民初4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昆明明胜花卉种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8.00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10-29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