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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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施秉县农副土产公司 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 贵州天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施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龚**、贵州天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省施秉县农副土产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2018年2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施秉县农副土产公司要求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龚**、贵州天轲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