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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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龙凤区龙韵酒店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向阳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向阳村民委员会位于大庆市龙凤区房屋; 二、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向阳村民委员会租赁费1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