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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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北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单方解除与宋艳革签订的君康多倍宝(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无效。 二、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罗**君康多倍宝(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费3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交纳即3,275元,由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 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