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支付8895元;

二、驳回原告彭**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74元(原告彭**已预交1987元),减半收取为1987元,由被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元,原告彭**负担1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0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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