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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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彭**支付8895元; 二、驳回原告彭**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974元(原告彭**已预交1987元),减半收取为1987元,由被告山西诚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0元,原告彭**负担17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