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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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 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187856.11元。 二、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护理费14535.5元。 三、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误工费33120元。 四、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5300元。 五、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费1000元。 六.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复印费325元。 七.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辅助器具费444.6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110000元。 九.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1977.60元。 十、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9000元。 十一、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1720元。 十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支公司的其他抗辩意见。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3元,由被告沈阳通利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